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[宣導] 請勿冒領、冒用、偽造、變造國民身分證,以免觸法。

  • 發布單位:桃園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4-29
  • 截止日期:113-05-31

依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:「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,而偽造、變造國民身分證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。(第1項)」、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,以供冒名使用,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。(第3項)」

戶政事務所如查有冒領情事,即將個案詳情及相關資料函送警察機關偵辦,並函知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外交部等相關機關,慎重提醒請勿冒領、冒用、偽造、變造國民身分證,以免觸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