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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宣導] 切勿虛報遷徙,遷徙登記應以當事人確實在國內居住且有遷徙事實為依據,不實申報將受罰。

  • 發布單位:桃園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07
  • 截止日期:113-05-31

為正確戶籍資料,遷徙登記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,無居住事實而不實申報者,依戶籍法第76條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,並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,撤銷遷徙登記。